原文鏈接:大埔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大埔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大埔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起草依據(jù)
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激活農村土地要素,構建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鄉(xiāng)村振興和城鄉(xiāng)融合發(fā)展,大埔縣自然資源局起草了《大埔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
二、入市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大埔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共十一個章節(jié),六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包含了制定本辦法所依據(jù)的法律文件、適用范圍及原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內涵,各部門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入市范圍、方式和條件。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范圍,為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權屬清晰無爭議,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同時明確了出讓最高年限。規(guī)定了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入市的租賃期限。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地塊的入市條件。
第三章 入市主體。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代表集體行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并經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托村民委員會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并就授權或者委托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針對不同權屬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明確了其所有權行使主體。明確了所有可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
第四章 入市程序。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原則上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xié)議等方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入市程序分為:入市申請、條件核查、確定入市地塊要求、編制入市方案、方案審核、公開交易、簽訂合同、不動產登記、開發(fā)建設。每個程序中寫明了誰來做、如何做、需要什么材料,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 入市地價和收益管理。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土地價格的確定方式、要求及支付方式。確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調節(jié)金征收標準。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使用和監(jiān)管。
第六章 確權登記。明確了歷史遺留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方式。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時支付用地價款及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明確了以出租方式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產權分配。
第七章 轉讓、抵押、續(xù)期和收回。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轉租、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的,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zhí)行。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期確定方式。規(guī)定了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出讓(出租)宗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屬。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續(xù)期和收回的程序、要求。
第八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包含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的內涵、意義與原則。明確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納入土地整備范圍的情形。明確部分建設用地通過用地整備后,可按新的規(guī)劃條件入市。
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的程序及其對應實施主體,明確了整備后的建設用地的管理要求。
第九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整治。包含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整治的內涵、意義與原則。明確了屬于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入市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發(fā)。規(guī)定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整治的程序及其對應實施主體。
第十章 監(jiān)管責任。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出讓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要求履行義務。明確了由縣人民政府對履約情況進行監(jiān)管,各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了對相關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方法。
第十一章 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部門、實施時間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