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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縣城區(qū)管道燃氣價格和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建立價格聯(lián)動機制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1-15 08:51:4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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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大埔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制定大埔縣城區(qū)管道燃氣價格和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建立價格聯(lián)動機制的批復》(埔府函〔2017〕99號)文件精神,縣政府同意制定大埔縣城區(qū)管道燃氣價格、實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和建立價格聯(lián)動機制。

      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管道燃氣銷售價格保持相對穩(wěn)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燃氣進貨價格實行聯(lián)動。

    (一)管道燃氣銷售(計量)價格的調整時間原則上,間隔不少于180天(半年)。

    (二)在間隔期最后一個月,當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上下浮動超過8%時,經營企業(yè)可向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報告期的價格進行調整。當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下浮超過8%時,若企業(yè)不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下調價格書面申請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場進貨價下浮的實際情況進行下調銷售價格。

    (三)當報告期的進貨價出現異動時(異動情況是指報告期30天)的加權平均進貨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對比上下浮動幅度超過15%,企業(yè)可不受調價時間間隔180天的限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報告期的價格進行調整。

    (四)建立進貨報告制度。為加強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加強對進貨價格的監(jiān)管,經營企業(yè)必須每月5日前向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其進貨價格的實際情況(以原始進貨發(fā)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以示負責)。